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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54號
原 告 江茂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15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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