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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王俊翔(原名:王奕翔)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15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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