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11,監簡,1,2022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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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庭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假釋事件,對於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1第2項、第9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2分之1。

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1,5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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