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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瑋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添發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查本件原告瑋德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鄭添發於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僅提出行政訴訟狀到院,並未檢附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影本到院,本院自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原告應予補正。
三、次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
查原告提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未依他造人數一併提出繕本或影本。
請依前揭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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