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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73號
原 告 陳宗智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黃鼎軒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蘇世斌
訴訟代理人 蔡忠達
余運昭
劉婉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6 月6 日(日期下以「00.00.00」格式)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有以下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命兩造補提以下證據:
一、本件未經雙方聲請勘驗鹽水區衛生所(醫事檢驗師王欣凱)於111.03.07/10:32 訪視原告影像,惟依本院於言詞辯論後檢視該影像,認有勘驗該影像必要與應調查之處。
㈠依訪視影像(①影像時間10:53:31-10:56:31 、②影像時間10:56:31-10:59:31 、③影像時間11:05:32-11:06:40 )之相關爭點⒈依訪視影像,原告訪查當日似為撥打電話向衛生局詢問檢測結果(此部分亦似經王欣凱當場回復原告),何以原告會向衛生局為該詢問,請陳報該事由。
⒉訪視影像欠10:59:32-11:05:30影像,惟依影像中訪查人員王欣凱於10:59:31、11:06:16對話,王欣凱當時似有撥打電話向衛生局求證。
⒊就卷內之原告111.03.06 撥打至衛生局通話,依審理中之被告陳述及被告查復(112.04.06 函),似為週日男性值班人員(蔡宗祐),惟依上開訪視影像之原告與王欣凱對談,王欣凱查證對象又似為女性職員。
㈡請兩造就訪視影像製作譯文並註解、查證對談所提相關事項(如:影像中王欣凱僅告知隔離通知書規定但似未提及指揮中心110.11.24新聞稿、前述之原告詢問檢測結果原因與依據、王欣凱是否向衛生局女性職員查證及該職員又為何人等)。
㈢如兩造認有傳訊王欣凱、或王欣凱當日查證之女性職員,請具狀聲請調查證人及會同勘驗訪視影像。
二、就被告112.04.06南市衛疾字第1120051202號函之「說明三、㈡、⒈」及「說明三、㈡、⒉-⒌」,參照指揮中心110.11.24新聞稿,「說明三、㈡、⒈」似為新聞稿第1 段前段之該日新聞稿前段(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由地方衛生單位安排外出。」
)之措施,就新聞稿第1 段後段以下之該新聞稿放寬外出措施,則為「說明三、㈡、⒉-⒌」(即新聞稿⒈至⒋點),則於該新聞稿前後之外出程序與條件是否相同,請被告再查報(例如:該新聞稿前段之措施係由地方衛生單位安排外出,惟依該新聞稿⒈至⒋點並無由地方衛生單位安排外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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