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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行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步兵第二O三旅
代 表 人 蘇茂賢
代 理 人 楊覲伃
黃毓珉
上列聲請人以黃佳良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 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7 分之1 ,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7萬7000元,應徵收執行費用616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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