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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再字第3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莊豐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7日本院104年度交再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堯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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