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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8號
原 告 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郝以知
訴訟代理人 蔡萬棠
訴訟代理人 蘇裕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英泰間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查本件原告提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並未依他造人數一併提出繕本或影本,故原告尚應補正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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