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4,交,123,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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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23號
原 告 王伯群 臺南郵政916號信箱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1、當事人。

2、起訴之聲明。

3、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行政訴訟法第105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狀內關於事實及理由部分僅記載「詳原告之申訴書」,並未具體敘明本件原因事實,查卷內資料亦無所稱申訴書可資憑參,於法自有未合;

又原告請求撤銷之「G5H547370號裁決」,漏未附具裁決書,是以原告應依上開規定,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並補正系爭裁決書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亦應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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