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4,簡,49,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9號
原 告 王瓊輝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並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定有明文。

又按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提出之書狀,未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核有起訴之程式缺漏。

依前開規定,應依所欲提起之訴訟類型(撤銷行政處分、請求行政機關應為行政處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請求公法上給付),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書狀及繕本各1份,表明訴訟標的(如某機關所為之某行政處分及訴願機關之某訴願決定書,抑或命某機關為特定行政處分),及為適當之起訴聲明(如訴之聲明第一項應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或「命被告作出特定行政處分」),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

三、另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如係同法第229條第1項所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堯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