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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4號
原 告 劉氏香(LAU THI THOM)即阿香越南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吳健安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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