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5,交,101,2016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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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01號
原 告 李家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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