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5,交,88,201705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8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全成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英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8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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