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惟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雲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僅於106年5月5日繳納1,000元,尚欠1,00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