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7,簡,84,2018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4號
原 告 浮士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煌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菸害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