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8,簡,85,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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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5號
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郭心瑛律師
輔 佐 人 管哲伶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張喬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才順
上列原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因土壞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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