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9,簡,98,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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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 年度簡字第98號
原 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

代 表 人 許靜芝
訴訟代理人 賴昌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邱宇豪、邱水成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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