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9號
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代 表 人 陳建成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7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之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未依其不服之標的一併提出欲請求撤銷之裁處書(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等,程式上自有未合,請提出系爭文件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