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10,簡,17,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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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⑥附表六編號1至30、⑦附表七編號1至30之裁處書外,其餘裁處
  3. 事實及理由
  4. 壹、程序部分
  5. 一、本判決之各宗訴訟,均係對於被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
  6. 二、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機關首長)於109.02.21改派為
  7. 貳、事實概要(參見附表八時序表):
  8. 一、[105.11.08基礎處分]
  9. 二、[按日連續處罰]
  10. 三、本判決各宗訴訟之訟爭標的
  11. 一、【原告就系爭土地不負改善義務被告不得對原告裁罰-㈠原告
  12. 二、【就按日連續處罰合併送達之裁處書,就其中違反送達後始
  13. 三、【各按日裁罰處分均有違反明確性原則】
  14. 四、【被告109.08.17同意處置計畫函構成「第二次裁決」已變
  15. 五、爰依前述主張理由,聲明:附表一至七之各按日連續處罰裁
  16. 肆、被告答辯:
  17. 一、【就原告主張不負改善義務被告不得裁罰之答辯】
  18. 二、【就最高行108.04聯席會議決議之意見】
  19. 三、【就原告主張各按日連續處罰裁處書均違反行政行為明確性
  20. 四、【被告歷次同意處置計畫函均非行政處分無原告主張之第二
  21. 五、爰依前述答辯理由,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
  22. 伍、本院之判斷
  23. 一、本件處罰之法理構造
  24. 二、原告下列主張,顯與上開法理不符,自無從採認:
  25. 三、就原告主張之各按日連續處罰裁處書違反明確性部分
  26. 四、本件各按日連續處罰處分合法性之認定
  27. 陸、結論,就附表一至七之各按日連續處罰處分,除如主文所示
  28. 柒、訴訟費用負擔:
  29. 捌、從而,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
  30.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31.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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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更一字第2 號
110年度簡更一字第4 號
110年度簡更一字第6 號
110年度簡更一字第3 號
110年度簡更一字第5 號
110年度簡更一字第12號
110年度簡字第17號
110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維洲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謝世傑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臺南市政府訴願決定(訴願決定文號如各表),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除①附表一編號3 、12、17、22、25、36、45、②附表二編號10、11、31、45、③附表三編號11、18、36、38、41、45、④附表四編號8 、16、19、30、⑤附表五編號1 至5 、

⑥附表六編號1 至30、⑦附表七編號1 至30之裁處書外,其餘裁處書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1715分之848 (即848/1715),其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之各宗訴訟,均係對於被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規定以民國105 年11月8 日環事廢裁字第000000000 號裁處書對原告裁處罰鍰並限期改善(下稱105.11.08 基礎處分。

日期下均以「00.00.00」格式;

法條規定均參見附錄)之該基礎處分之後續因原告未遵期改善所生之按日連續處罰之爭執,查屬基於同一事實及法律上之原因,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為合併辯論及裁判。

二、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機關首長)於109.02.21 改派為現代表人,由被告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事實概要(參見附表八時序表):

一、[105.11.08 基礎處分]㈠被告於105.06.02 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下稱環保署督察大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大隊第三中隊第三小隊執行環檢警聯合大型環保犯罪案件稽查,在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內,發現堆置疑似焚化爐底渣廢棄物(下稱系爭底渣廢棄物),經被告機關查詢網路申報系統,查得系爭土地係由原告、全精英事業有限公司、勝朢營造有限公司,申報作為底渣廢棄物之最終棄置使用地點。

㈡經被告於105.08.01 偕同臺北市政府環保局、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屏東縣政府環保局、原告至系爭土地進行現場勘查,認定原告雖於網路申報系爭底渣廢棄物「已使用完成」,但實際係將系爭底渣廢棄物任意堆置於系爭土地,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授權訂定)第5 點第1款之完成再利用行為之規定。

㈢被告依上開勘查結果,除對全精英事業有限公司、勝朢營造有限公司裁罰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規定,對原告以105.11.08 基礎處分(105.11.08環事廢裁000000000號裁處書)裁處罰鍰1200元,並限期於105.12.14前改善。

㈣原告公司對基礎裁罰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南市政府106.01.25府法濟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分別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4號判決(107.01.25宣判)、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99號判決(108.03.08宣判)駁回確定在案。

二、[按日連續處罰]㈠嗣105.11.08 基礎處分限改期限屆滿(105.12.14),原告未依限完成改善,被告即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自限改屆期翌日(105.12.15 )起,對原告按日連續裁處罰鍰並命限期改善(罰鍰1200元、限改日為各該當日,以下均同),原告於106.08.18提出處置計畫書,經被告同意計畫書後展延至107.01.08清理完畢(附表八▲1 )。

㈡惟展延期限屆至,原告未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報請被告(即原處分機關)查驗,被告派員勘查發現原告未完成改善,即自107.01.09 起,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規定,對原告按日連續裁處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其後原告於107.08.06 、108.01.03 、109.08.07 提出處置計畫書或計畫修正書(附表八▲2-4 ),惟均未能如核准處置計畫書之計畫執行管制點期限內完成改善,而由被告按日連續處罰。

三、本判決各宗訴訟之訟爭標的原告就被告所為之自105.12.20 至106.05.08 及自107.01.16 起迄今之按日連續處罰處分,均有不服,持續對各日裁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先後經訴願機關為駁回或撤銷部分。

本判決各案係原告就附表一至七之經提起訴願經駁回之部分不服,於各訴願決定書之起訴法定期間內,先後提起各該宗行政訴訟(附表八◎1-7 )。

叄、原告主張:

一、【原告就系爭土地不負改善義務被告不得對原告裁罰-㈠原告產品係底渣資源化產品並非廢棄物、㈡該產品已依約交付移轉予第三人處理故原告不負改善義務、㈢系爭土地查獲之系爭底渣廢棄物非原告產品、㈣被告應再追查實際污染行為人】㈠[原告堆置系爭土地上之水洗底渣為「資源化產品」並非廢棄物]⒈依據:①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②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定義)、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101.10.17環署廢字第1010094463A)之二、㈢之底渣資源化之製程處理規定、八、㈢之經資源化製程之底渣貯存及標示規定,僅再利用行為前(即未經資源化製程前)之焚化爐底渣,屬於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一般廢棄物」,如底渣經再利用製成處理,即成為「資源化產品」,不屬一般廢棄物,而非廢棄物清理法就一般廢棄物處罰規定之標的。

⒉原告放置於系爭土地內之水洗底渣,係經原告依再利用處理後製成之「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之資源化產品,已非廢棄物清理法規範之「一般廢棄物」,是被告就該等產品按一般廢棄物處罰規定按日裁罰,顯有違誤。

㈡[原告產品所有權已移轉予施文龍,非原告得為處分,對原告裁罰不符比例原則且無法達行政目的]⒈依行政程序法第7 、10條規定,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違法裁量,並符合法規授權目的,廢棄物清理法規係基於環保之目的,就一般廢棄物透過妥善再利用並製成資源化產品等方式,達成零污染最終理想,故除規範標的為廢棄物外,並應以未確實完成再利用或未依規定清理廢棄物者為規範處之實際行為者。

⒉原告自廢棄底渣製成之「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為資源化產品,除非屬廢棄物清理法之一般廢棄物規範標的外,該等產品已由原告於104.03-104.08 間交付龍州工程行之施文龍而移轉所有權完成,並依法申報再利用行為完畢,除不得以原告之申報行為即認原告係非法堆置者外,縱認不得於系爭土地堆置該等產品,因原告已非該等產品所有權人,對該等物品無處分權,是被告命原告就該等物品改善處理,有迫使原告無權處分他人之物而有違反民刑法規之虞,是原告客觀上有難以配合被告指示之理由。

㈢[依公證人事實體驗公證書可佐證系爭底渣廢棄物非原告生產產品]⒈系爭土地前經余乾慶公證人為事實體驗結果以:①108年度南院民公慶字第00042號公證書:城南段940、941、941-1、1155、1069-2、1069-3、城西段453、453-1、453-2、711、712地號土地,經開挖結果係「開挖露頭附近地面有大小不一的石礫狀結塊」。

②108年度南院民公慶字第00208號公證書:系爭土地開挖後係「露出面的表面有大小不一的石礫狀結塊」、「開挖露頭附近地面有大小不一的石塊」、「露出面的表面下層及最上層為多大小不一的石礫狀結塊」、「露出面的表面上層為多為土壤少石礫狀結塊」。

⒉依上開體驗公證書,開挖發現之廢棄物均係大小不一之石礫狀結塊,與原告生產之水洗底渣不同,該等廢棄物既非原告產品,原告自無改善義務。

㈣[被告負有查證系爭土地上堆置物之污染行為人是否為全精英 事業有限公司或他人堆置之行政義務]⒈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佈之私有土地遭棄置廢棄物清理作業程序(101.04.20日環署廢0000000000號函),責令地方主管機關應查出污染行為人時並命其負清運責任(第13、14、18頁)。

⒉依焚化爐底渣妥善再利用證明文件,原告產製之水洗底渣係交付龍州工程行(負責人施文龍),由該工程行於104.08.06 載運至系爭土地後,即未再有將資源化產品交由該工程行載至系爭土地。

據原告獲得之資訊,全精英事業有限公司前於105.02.09-105.04.14載運22,717.31公噸之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堆置於系爭土地,該數量大於被告稽查發現數量,足證系爭土地非僅原告堆置物品。

⒊是被告機關僅以原告曾申報於系爭土地完成再利用,即認該土地上物品均係原告堆置,顯未依上開作業程序盡其調查之義務與權責。

㈤被告機關就上述各事實,均未盡調查權責,即逕對原告為按日裁罰,各該裁處顯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之應併注意對當事人有利事項之義務,而有撤銷各該處分之事由。

二、【就按日連續處罰合併送達之裁處書,就其中違反送達後始能再裁處之裁罰條件之裁處書均應撤銷】㈠依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4 月份第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下稱最高行108.04聯席會決議)決議意旨,就按日連續處罰規定之各日裁罰,基於制度規範目的,各該裁罰應符合「處分機關必須於處分書送達後始得再為處罰」之裁罰條件。

㈡附表一至附表四(110 簡更一2 、4 、6 、3 )之裁罰處分,有按日裁罰合併送達情形,就其中因合併送達致其裁罰不符合該決議意旨之裁罰條件之裁處書,均應撤銷。

三、【各按日裁罰處分均有違反明確性原則】㈠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須符合明確性原則。

以行為人違反前處分設定之改正義務作為處罰構成要件之後裁罰處分(如公平交易法第40條之裁罰與續行改正處分),因前處分設定之改正義務之違反將為後處分裁罰之構成要件,則就該改正義務,須明確至受處分人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且可經由司法機關審查加以確認者,始可認已符合處罰明確性原則,而得據以為後處分裁罰基礎(北高行106 訴1630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附表一至七之各按日連續處罰裁罰書,均僅抽象命令原告限期改善,並未指示原告應如何或朝何方向進行改善,原告客觀上顯不知應如何改善始能符合被告認定之改善完成標準,被告應於每次裁罰中明確告知原告應改善處,始符合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及最高行108.04會議決議意旨之按日處罰之制度目的。

㈢被告機關就各按日連續處罰裁處書,既均未明確指明原告未改善完成內容,而違反明確性原則,則各處分均應認無效或應撤銷而不得對原告裁罰。

四、【被告109.08.17 同意處置計畫函構成「第二次裁決」已變更105.11.08 基礎處分效力而不得為附表六、七之各按日連續處罰裁處】㈠原告就系爭土地以109.08.07映字第1090807008號函重新提出處置計畫(下稱109.08.07處置計畫),經被告以109.08.17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下稱109.08.17 同意處置計畫函),命原告於110.12.31 清運完畢,並定每月及累積2 月之最低清運量,如未達最低清運數量,將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為處置。

㈡被告109.08.17 同意處置計畫函為「第二次裁決」性質,已變更105.11.08 基礎處分之改善義務內容⒈105.11.08 基礎處分後,原告先後提出處置計畫經被告同意並為不同之處置,109.08.17 同意處置計畫函之改善義務,與先前基礎處分及同意處置計畫函之改善義務,有下列不同,更增加前所無之「行政執行」諭知,依「第二次裁決」定義(北高行107 訴135 號、最高行93裁864 號),應認該函係被告就原告清運義務所為之第二次裁決,原告清運義務內容已由該函變更。

⑴105.11.08 基礎處分:限期105.12.14 改善完成,逾期按日連續處罰。

⑵106.09.07 同意處置計畫函:延展改善完成日,函文載明屆期未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並自同意函後,暫停按日連續處罰。

⑶107.08.14 、108.01.11 同意處置計畫函,均僅同意延期,函內均未載屆期未改按日連續處罰,惟仍由被告按日連續處罰。

⑷109.08.17 核准處置計畫函:延展改善完成日(110.12.31 ),如未達最低清運數量,將強制以行政執行達成。

未有按日連續處罰之記載。

⒉依109.08.17 同意處置計畫函變更之原告清運義務,如原告符合該函所載之最低清運數量,即無違反該函所定之清運義務,則在該函所載之清運完成日(110.12.31)前,被告即不得依105.11.08 基礎處分對原告為按日連續處罰之裁罰。

⒊原告於109.08.17 同意處置計畫函後,每月符合清除數量,並無違反該函清運義務,且該函延展清運完成日尚未屆至,期間被告更曾以109.11.10環事字第1090128628號函確認原告清理起算日為109.09.17,是依該函重定之限期清除義務期限,被告依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法誠信原則,於該期間內不得對原告為按日連續處罰,是該函後之附表六、七之裁罰處分,均屬違法,而應撤銷。

五、爰依前述主張理由,聲明:附表一至七之各按日連續處罰裁處書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肆、被告答辯:

一、【就原告主張不負改善義務被告不得裁罰之答辯】㈠原告起訴主張就系爭土地不負改善義務,被告不得對原告裁罰之理由(前述叄、原告主張、一、㈠至㈤),均係對105.11.08 基礎處分之合法性爭執,惟該基礎處分經原告提請行政救濟後已由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原告之訴確定(108.03.08 ),而已經確定原告依該基礎處分就所負之清除系爭土地上之系爭底渣廢棄物義務,原告自不得再以該等事由,主張不負清除之義務。

㈡本件105.11.08 基礎處分既經行政訴訟程序判決確定合法,則基於該基礎處分效力,被告自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之規定,對原告按日連續處罰。

二、【就最高行108.04聯席會議決議之意見】㈠最高行108.04聯席會議決議雖認「處分機關必須於處分書送達後始得再為處罰」,惟該決議並非法律,且同院亦有肯認按日處罰合併送達見解(102 判557號),基於本件105.11.08 基礎處分係「秩序罰」性質、其後按日連續處罰為怠金「執行罰」性質,應肯認按日處罰合併送達之合法效力。

㈡就被告前對原告按日連續處罰合併送達之訴訟案件,前經本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肯認合併送達效力(107 簡46號、雄高行108 簡上7 號;

107 簡47號、雄高行108 簡上19號;

107 簡41號、雄高行108 簡上33號),如採最高行108.04聯席會議決議,將使附表一至四各該宗訴訟之裁處書僅存少數為合法裁處。

㈢若採最高行108.04聯席會議決議見解,則就附表一至四各該宗訴訟裁處書,應將另案合併送達效力作為審查各該案裁處書是否合法之判斷因素。

三、【就原告主張各按日連續處罰裁處書均違反行政行為明確性部分之答辯】㈠本件105.11.08基礎處分,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第5 點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裁處:①罰鍰1200元。

②命原告「儘速於清理前提出計畫函,載明相關處置作為並經被告核准後進行改善,限期改善日期為105.12.14,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

該基礎處分經原告提起行政爭訟,已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原告之訴確定(108.03.08)。

㈡依上開基礎處分內容,所謂「限期改善」,係命原告將裁罰之客體物即系爭土地上之廢棄物予以清除處理至符合廢棄物清理法規規範之流向地點,而其執行方式係由原告提出具體執行過程之計畫函,送被告審核符合法規核備同意後,由原告依計畫執行。

㈢本件原告依該基礎處分,先後提出同意計畫函(參見附表八▲1-4 ),針對系爭土地上之廢棄物數量、特性、處理方式、作法、時程及流向擬定計畫,經送被告審核認清除處理符合廢棄物處理法令而予核備後,由原告依其自己提出計畫為執行。

是執行清除處理之方法、內容、進度均為原告自己所明知,其主張各案之各按日連續裁罰有處分命限改之內容不明確,顯屬無據。

四、【被告歷次同意處置計畫函均非行政處分無原告主張之第二次處分事由】㈠原告為履行105.11.08 基礎處分之清除義務,應依該處分主旨所示之「儘速於清理前提出處置書,載明相關處置作為並經本局核准後進行改善」,並於該處分限改日期(105.12.14)前,完成依其自己提出經被告核准之處置計畫書所載內容之清除計畫完畢。

㈡被告於該基礎處分後要求或督促原告依該處分提出處置計畫書之相關函文,均僅係要求原告履行基礎處分所載之清除義務,屬單純觀念通知文書,不具行政處分性質,更無變更基礎處分裁處內容之法律效果。

㈢被告雖就原告提出之處置計畫書同意給予執行處置計畫書期間,而有各次同意處置計畫書函(附表八▲1-4 ),惟原告應依基礎處分完成限期改善之義務內容並未經改變,各函所載之同意計畫執行日期或時程,僅係督促原告能按自行提出之處置計畫完成清運,並作為被告是否採行按日連續處罰之行政作為之裁量依據,其性質僅係被告為監督原告能按計畫實施清除之屬事實性質而無法效性之管制期間,與基礎處分所下命之限改日期係有法效性之作為義務期間,二者法效性上係有不同。

是被告各次同意處置計畫書函,既未有法效性存在,自非行政處分,更無構成第二次處分之餘地。

㈣原告於基礎處分後迄今未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被告查驗,依法其尚未完成基礎處分所命之清除義務。

又因其係於違反基礎處分限期改善日後始才提出處置計畫,並多次未依提出計畫書履行清除義務,一再違反其承諾,被告為確保原告履行其清除義務,於同意處置計畫書函後,裁量審酌原告違反基礎處分限改義務及實際清除狀況,仍對其為按日連續處罰,以促其履行處置計畫,除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外,亦無原告指訴之違反誠信原則之處。

五、爰依前述答辯理由,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伍、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處罰之法理構造㈠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與撤銷訴訟之既判力確認效(最高行政法院106 判字272 號判決要旨參照)⒈按行政處分,除因具無效事由而無效外,於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喪失效力前,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 、4 項)。

基於此效力,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於裁決時,若涉及先前由該行政處分所確認或成立之事實時(即先決問題),應承認該行政處分之效力,此即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基於此效力,該有效行政處分(前行政處分)如成為後續其他行政處分作成之前提要件時,該後續行政處分即應以該前行政處分之內容效力為其作成處分之基礎;

於該後續行政處分為訟爭標的時,因前行政處分並該案訴訟標的,受訴法院自不能審查該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該前行政處分合法性應由對該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為審查。

⒉又對該前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如經法院實體判決認定該處分合法而駁回原告之訴確定者,則該前行政處分合法性即有實質確定力(既判力),該訴訟當事人均應受其拘束,如該當事人間其後對依該前行政處分所作成之後續其他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法院應以該確定判決為基礎作成判決,不能為反於該確定判決內容之判斷,此即所謂撤銷訴訟判決既判力之「確認效」或「先行性」。

㈡「按日連續處罰」之規範構造⒈廢棄物清理法之立法目的,係「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同法第1條),於詮釋本法相關規定時,應依循該立法目的,以確保達規範目的。

⒉本法第50條「按日連續處罰」之條文規定,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略)…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從略)…。」

(第51條之規定結構相同),就此條文,可析分如下:⑴依語句結構與事實時序,本條之適用係:行為人違反本條各款事由時,由處罰機關為本條罰鍰與限期改善處分(下稱基礎處分),如行為人於處分所定期限屆期而未完成改善,處罰機關再依本條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下稱按日連續處罰處分)。

⑵按上開語句及事實構造,基礎處分與按日連續處罰處分間,可定性為前行政處分(基礎處分.先決問題)與後續行政處分(按日連續處罰處分)之關係,基礎處分對按日連續處分有構成要件效力、既判力確認效(經撤銷訴訟勝訴確定時)之地位。

⑶就基礎處分屆期未完成改善之法律效果,條文規定係按日連續處罰,而就連續處罰之處罰內容,因條文並無再定期限命行為人改善之明文,併參酌本法立法目的,主要係在有效清理廢棄物與改善環境衛生,則就違反本條基礎處分之限期改善義務之按日連續處罰法律效果內容,解釋上顯無因行為人屆期未完成改善即因此延緩改善義務期限而免除其受按日連續處罰規制之餘地。

是本條連續處罰之處罰內容,應僅限於「罰鍰」,而行為人所負之限期改善義務,則於基礎處分作成時即已固定而無延展期限之餘地(除有本法第62條但書之情形特殊者經申請而延長者外),就違反義務所生之處罰效果,僅能由行為人以改善完成而解免(附表六之雄高行110 簡抗6 裁定亦認限期改善義務於基礎處分時發生,按日連續處罰規制內容僅為罰鍰)。

⑷至於,基礎處分所定之限改期間是否適當,則為該處分內容合法性問題,屬受處分人對該基礎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或由處分機關依職權為撤銷、廢止或其後以按日連續處罰實施密度為調整之問題,而與基礎處分所下命確立之限改義務無涉。

⒊依上開條文基本結構分析,參照最高行108.04聯席會決議之「處分相對人受同法第50條或第51條第2項限期改善處分發生依期完成改善之單一行政法上義務,在其完成改善前,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狀態持續中,於處分機關處罰後(處分書送達後)始切斷其單一性,之後如仍未完成改善者,方構成另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意旨,可認:⑴基礎處分所生之限期改善義務,除構成後續按日連續處罰處分之先決問題外,違反該義務(即屆期未完成改善),在其完成改善前,應定性為違反義務狀態持續,並以按日連續處罰處分效力切斷該違反狀態持續之單一性。

⑵按日連續處罰處分切斷違反基礎處分限期改善義務之持續違反狀態後,如行為人仍未完成改善,構成另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就該「另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解釋,基於前述之條文基本結構分析,屆期未完成改善之法律效果,僅按日連續處罰,並無再定期限命行為人改善之延緩義務,則顯無因按日連續處罰處分而另創設行政法上義務之效力,是斟酌基礎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此處「另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解釋上應指:透過按日連續處罰處分將違反基礎處分限期改善義務之持續違反義務之單一狀態,配合按日連續處罰制度目的(即決議所指之督促行為人完成改善之目的)切分為數段,切分之各段均係違反基礎處分所創設之應於該處分所指定期限內完成改善之義務,而類同刑事法之接續犯構造(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最高法院86台上3295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按日連續處罰」之送達後始得再罰要件⒈就按日連續處罰,「處分機關必須於處分書送達後始得再為處罰」之要件,經最高行108.04聯席會決議明示在案(決議全文參見附錄法條),該決議內涵係雙重督促處罰機關、行為人以儘速完成改善,並已經行政機關採納(如本件附表五該案,原係經被告按日處罰合併送達而經訴願機關撤銷不符該決議意旨部分之處分),則就本條之適用,自應依該意旨審查各處罰之合法性。

⒉處罰機關如欲依本條規定,達到行為人就限改期限屆滿後之每日均受處罰之事實結果,即須採行「按日處罰同日送達」之行政措施,亦即,因本日裁罰合法條件在於前日裁罰處分已於前日同日送達,如此才能使各日處罰均屬合法,而達成每日均受處罰之事實結果。

二、原告下列主張,顯與上開法理不符,自無從採認:㈠就主張其非應負清除義務人不得對其按日裁罰部分其此部分主張與所提事證,實質上均係對於105.11.08 基礎處分之合法性所為之爭執,該基礎處分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認合法確定,依該基礎處分對後續按日連續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既判力確認效,其該等爭執,於本判決各宗訴訟均無從審酌或採認,況以,原告就其因本件基礎處分事實所涉之刑事案件經二審審理結果仍認其確有基礎處分所據事實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110.05.27 南高院107上訴30號,仍認定原告有不實申報詐領款項及非法堆置底渣之行為),是其主張,顯屬無據。

㈡就主張109.08.17 同意處置計畫函為第二次處分部分⒈就該函非屬行政處分性質,除經被告以前揭答辯理由敘述明確外,依前述關於基礎處分限改義務與按日連續處罰之規範構造之說明,就違反基礎處分限改義務之法律效果,依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目的與本條處罰條文,僅為按日連續處罰,且性質上不容許處罰機關就合法基礎處分已下命之限改義務期限為期限延緩,則就被告同意處置計畫函內之對計畫執行之同意日期,性質上自與基礎處分之限改期限日無涉,而屬被告答辯之屬事實性質之管制時間,是原告此部分關於第二次處分之主張,顯難採認。

⒉此外,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立法目的,就違反本法造成污染而經限期清除改善之行為,因行為人已造成污染,主管機關於命行為人為改善之執法過程中,自必須控管防止行為人就已發生之污染又再造成其他污染,是於事理上即有監控行為人如何執行清除改善之本質要求。

則本件之基礎處分命原告清除前提出處置計畫書供被告為審核,自屬被告機關為防免再次污染及督促原告善盡清除義務所必須,是關於處置計畫書之提送被告審核同意、該計畫之監督執行等事項,均僅屬原告為履行基礎處分所命限改義務之行為,與基礎處分及後續按日連續處罰之法律上課與義務與准予裁罰之規定,為不同層次問題,自不能將該等履行行為中所涉及之事實上期間,混淆認作法律上課與義務之限改期間。

原告之主張,顯有混淆此二者,是其主張,無法採信。

⒊至於,原告雖以109.08.17 同意處置計畫函內另有先前所無之「行政執行」記載主張該函有法效性,惟就廢棄物清理法之違反行為,雖本法有限期改善並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促使行為人自行改善,然違反本法行為,通常依其性質均非係不能代履行之行為,主管機關基於公益考量,於行為人遲未履行其清除義務時,主管機關自得依職權採行行政執行手段達成清除結果,以達本法立法目的。

是該函所載「行政執行」等語,係就客觀上必然事理之預先告知,顯屬單純觀念通知性質,原告就此主張,自屬無據。

三、就原告主張之各按日連續處罰裁處書違反明確性部分原告就105.11.08 基礎處分所負之限期完成改善義務係由原告自行提出處置計畫書表明清除方法送交被告同意後由原告依計畫執行清除,是原告清楚知悉其應執行清除內容之事實,已經被告答辯明確,有基礎處分與各次同意計畫函可佐,亦由兩造歷次訴訟案件認定明確,是原告就此主張,亦屬無據。

四、本件各按日連續處罰處分合法性之認定㈠原告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止,仍未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檢齊其已經完成105.11.08 基礎處分限期改善義務之證明文件報請被告查驗是否符合改善完成,依該條項規定及最高行108.04聯席會決議意旨,可認原告於基礎處分限改日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均未完成改善,則被告於該限改日後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之該段期間內,均得依法對原告按日連續處罰,僅在於被告欲達成本件各宗訴訟案情所示之使原告每日均受處罰之事實結果,則各按日連續處罰均應符合前日處分已於前日送達之要件。

㈡依上開說明,爰依附表一至八所查得之就本件各按日連續處罰有關之108.04.02 至109.10.31間之各處罰送達資料,認定僅主文所載之除外處分為合法(參見附表八內關於附表一至七各案即附表八之◎1-◎7 各列「行政訴訟案件」欄內之認定理由及[本院認定]之記載)。

㈢又被告提出之應將另案按日連續處罰合併送達函之送達併入本件附表一至四之判斷合併送達內之處分之合法性之答辯理由,依前述說明,係應採認,並由本院為上開認定之依據,附此敘明。

陸、結論,就附表一至七之各按日連續處罰處分,除如主文所示之經本院審認為合法之裁處書外,其餘均因不符合送達後始得再罰要件,該部分處分及維持該部分處分之訴願決定,均難認適法,原告訴請撤銷該部分之訴願決定及各該處分,為有理由,應予撤銷。

其餘部分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柒、訴訟費用負擔: 本件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定訴訟費用之負擔。

茲算定原告就敗訴部分比例如下(合計為848/1715),爰命原告負擔此部分之訴訟費用,其餘由被告負擔。

①附表一:敗訴7/49,合併7 宗內比例為7/343=35/1715②附表二:敗訴4/49,合併7 宗內比例為4/343=20/1715③附表三:敗訴6/49,合併7 宗內比例為6/343=30/1715④附表四:敗訴4/35,合併7 宗內比例為4/245=28/1715⑤附表五:全敗,合併7 宗內比例為1/7=245/1715⑥附表六:全敗,合併7 宗內比例為1/7=245/1715⑦附表七:全敗,合併7 宗內比例為1/7=245/1715

捌、從而,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27條、第19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一:110簡更一2】
附表一:110簡更一2/編號欄內「◎」為本判決維持原處分與訴願決定部分(7 件) 案由 .原告不服被告機關自108.04.02至108.05.20按日連續裁處下列49件裁處書提起訴願 .訴願機關(臺南市政府)以108.08.20府法濟字第1080948246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 處分 裁處書/字號:00年00月00日環事廢裁字第000000000號(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2 款) 送達資料 編號 裁罰日期 裁處書字號 違反時間 違反事實(要旨) 裁罰主旨 送達日期 回證卷頁 1 108.04.18 第000000000號 108.04.02 .尚未提送完成改善證明文件 .認定未改善完成日,共1 日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02 108.04.22 108簡94卷一P373 2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0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03 同上 同上 ◎3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0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04 同上 同上 4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0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05 同上 同上 5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0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06 同上 同上 6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0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07 同上 同上 7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0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08 同上 同上 8 108.04.19 第000000000號 108.04.0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09 108.04.25 108簡94卷一P377 9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1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10 同上 同上 10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1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11 同上 同上 11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1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12 同上 同上 ◎12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1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13 同上 同上 13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1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14 同上 同上 14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1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15 同上 同上 15 108.05.01 第000000000號 108.04.1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16 108.05.06 108簡94卷一P381 16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1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17 同上 同上 ◎17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1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18 同上 同上 18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1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19 同上 同上 19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2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20 同上 同上 20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2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21 同上 同上 21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2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22 同上 同上 ◎22 108.05.10 第000000000號 108.04.2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23 108.05.15 108簡94卷一P385 23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2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24 同上 同上 24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2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25 同上 同上 ◎25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2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26 同上 同上 26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2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27 同上 同上 27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2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28 同上 同上 28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4.2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29 同上 同上 29 108.05.16 第000000000號 108.04.3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4.30 108.05.21 108簡94卷一P389 30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5.0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01 同上 同上 31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5.0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02 同上 同上 32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5.0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03 同上 同上 33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5.0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04 同上 同上 34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5.0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05 同上 同上 35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5.0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06 同上 同上 ◎36 108.05.27 第000000000號 108.05.0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07 108.05.31 108簡94卷一P393 37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5.0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08 同上 同上 38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5.0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09 同上 同上 39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5.1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10 同上 同上 40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5.1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11 同上 同上 41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5.1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12 同上 同上 42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5.1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13 同上 同上 43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5.1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14 同上 同上 44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5.1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15 同上 同上 ◎45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5.1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16 同上 同上 46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5.1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17 同上 同上 47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5.1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18 同上 同上 48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5.1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19 同上 同上 49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5.2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5.20 同上 同上 【附表二:110簡更一4】
附表二:110簡更一4/編號欄內「◎」為本判決維持原處分與訴願決定部分(4 件) 案由 .原告不服被告機關自108.07.09至108.08.26按日連續裁處下列49件裁處書提起訴願 .訴願機關(臺南市政府)以108.11.21府法濟字第10811337252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 處分 裁處書/字號:00年00月00日環事廢裁字第000000000號(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2 款) 送達資料 編號 裁罰日期 裁處書字號 違反時間 違反事實(要旨) 裁罰主旨 送達日期 回證卷頁 1 108.08.01 第000000000號 108.07.09 .尚未提送完成改善證明文件 .認定未改善完成日,共1 日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09 108.08.07 109簡1卷一 P361 2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1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10 同上 同上 3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1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11 同上 同上 4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1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12 同上 同上 5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1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13 同上 同上 6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1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14 同上 同上 7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1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15 同上 同上 8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1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16 同上 同上 9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1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17 同上 同上 ◎10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1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18 同上 同上 ◎11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1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19 同上 同上 12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2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20 同上 同上 13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2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21 同上 同上 14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2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22 同上 同上 15 108.08.16 第000000000號 108.07.2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23 108.08.21 109簡1卷一 P379 16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2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24 同上 同上 17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2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25 同上 同上 18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2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26 同上 同上 19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2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27 同上 同上 20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2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28 同上 同上 21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2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29 同上 同上 22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3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30 同上 同上 23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7.3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7.31 同上 同上 24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0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01 同上 同上 25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0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02 同上 同上 26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0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03 同上 同上 27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0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04 同上 同上 28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0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05 同上 同上 29 108.08.28 第000000000號 108.08.0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06 108.09.05 109簡1卷一 P397 30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0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07 同上 同上 ◎31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0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08 同上 同上 32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0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09 同上 同上 33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1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10 同上 同上 34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1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11 同上 同上 35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1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12 同上 同上 36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1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13 同上 同上 37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1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14 同上 同上 38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1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15 同上 同上 39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1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16 同上 同上 40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1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17 同上 同上 41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1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18 同上 同上 42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1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19 同上 同上 43 108.09.06 第000000000號 108.08.2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20 108.09.12 109簡1卷一 P415 44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2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21 同上 同上 ◎45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2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22 同上 同上 46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2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23 同上 同上 47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2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24 同上 同上 48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2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25 同上 同上 49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2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26 同上 同上 【附表三:110簡更一6】
附表三:110簡更一6/編號欄內「◎」為本判決維持原處分與訴願決定部分(6 件) 案由 .原告不服被告機關自108.08.27至108.10.14按日連續裁處下列49件裁處書提起訴願 .訴願機關(臺南市政府)以108.12.26府法濟字第1081495437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 處分 裁處書/字號:00年00月00日環事廢裁字第000000000號(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2 款) 送達資料 編號 裁罰日期 裁處書字號 違反時間 違反事實(要旨) 裁罰主旨 送達日期 回證卷頁 1 108.09.19 第000000000號 108.08.27 .尚未提送完成改善證明文件 .認定未改善完成日,共1 日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27 108.09.30 109簡13卷一P369 2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2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28 同上 同上 3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2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29 同上 同上 4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3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30 同上 同上 5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8.3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8.31 同上 同上 6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0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01 同上 同上 7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0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02 同上 同上 8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0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03 同上 同上 9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0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04 同上 同上 10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0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05 同上 同上 ◎11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0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06 同上 同上 12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0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07 同上 同上 13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0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08 同上 同上 14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0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09 同上 同上 15 108.09.27 第000000000號 108.09.1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10 108.10.02 109簡13卷一P387 16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1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11 同上 同上 17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1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12 同上 同上 ◎18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1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13 同上 同上 19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1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14 同上 同上 20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1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15 同上 同上 21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1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16 同上 同上 22 108.10.02 第000000000號 108.09.1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17 108.10.05 109簡13卷一P399 23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1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18 同上 同上 24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1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19 同上 同上 25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2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20 同上 同上 26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2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21 同上 同上 27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2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22 同上 同上 28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2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23 同上 同上 29 108.10.04 第000000000號 108.09.2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24 108.10.09 109簡13卷一P411 30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2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25 同上 同上 31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2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26 同上 同上 32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2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27 同上 同上 33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2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28 同上 同上 34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2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29 同上 同上 35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09.3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09.30 同上 同上 ◎36 108.10.16 第000000000號 108.10.0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01 108.10.21 109簡13卷一P423 37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0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02 同上 同上 ◎38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0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03 同上 同上 39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0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04 同上 同上 40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0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05 同上 同上 ◎41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0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06 同上 同上 42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0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07 同上 同上 43 108.10.23 第000000000號 108.10.0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08 108.10.29 109簡13卷一P435 44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0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09 同上 同上 ◎45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1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10 同上 同上 46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1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11 同上 同上 47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1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12 同上 同上 48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1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13 同上 同上 49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1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14 同上 同上 【附表四:110簡更一3】
附表四:110簡更一3/編號欄內「◎」為本判決維持原處分與訴願決定部分(4 件) 案由 .原告不服被告機關自108.10.15至108.11.18按日連續裁處下列35件裁處書提起訴願 .訴願機關(臺南市政府)以109.01.30府法濟字第1090139399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 處分 裁處書/字號:00年00月00日環事廢裁字第000000000號(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2 款) 送達資料 編號 裁罰日期 裁處書字號 違反時間 違反事實(要旨) 裁罰主旨 送達日期 回證卷頁 1 108.10.24 第000000000號 108.10.15 .尚未提送完成改善證明文件 .認定未改善完成日,共1 日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15 108.11.01 109簡30卷 P351 2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1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16 同上 同上 3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1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17 同上 同上 4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1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18 同上 同上 5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1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19 同上 同上 6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2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20 同上 同上 7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2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21 同上 同上 ◎8 108.11.06 第000000000號 108.10.2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22 108.11.12 109簡30卷 P363 9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2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23 同上 同上 10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2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24 同上 同上 11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2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25 同上 同上 12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2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26 同上 同上 13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2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27 同上 同上 14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2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28 同上 同上 15 108.11.14 第000000000號 108.10.2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29 108.11.22 109簡30卷 P375 ◎16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3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30 同上 同上 17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0.3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0.31 同上 同上 18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1.0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1.01 同上 同上 ◎19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1.0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1.02 同上 同上 20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1.0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1.03 同上 同上 21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1.0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1.04 同上 同上 22 108.11.18 第000000000號 108.11.0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1.05 108.11.22 109簡30卷 P387 23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1.0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1.06 同上 同上 24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1.0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1.07 同上 同上 25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1.0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1.08 同上 同上 26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1.0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1.09 同上 同上 27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1.1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1.10 同上 同上 28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1.1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1.11 同上 同上 29 108.11.26 第000000000號 108.11.1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1.12 108.11.29 109簡30卷 P399 ◎30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1.1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1.13 同上 同上 31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1.1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1.14 同上 同上 32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1.1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1.15 同上 同上 33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1.1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1.16 同上 同上 34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1.1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1.17 同上 同上 35 同上 第000000000號 108.11.1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1.18 同上 同上 【附表五:110簡更一5】
附表五:110簡更一5/本表裁處書均為本判決維持 案由 .原告不服被告機關自108.11.19至109.01.30按日連續裁處73件裁處書提起訴願 .訴願機關(臺南市政府)以109.05.05府法濟字第1090451828號訴願決定書 違反日期108.12.06、108.12.20、109.01.04 、109.01.16、109.01.18(共5 件裁處書)訴願駁回。
其餘68件裁處書撤銷。
處分 裁處書/字號:00年00月00日環事廢裁字第000000000號(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2 款) 送達資料 編號 裁罰日期 裁處書字號 違反時間 違反事實(要旨) 裁罰主旨 送達日期 回證卷頁 1 108.12.13 第000000000號 108.12.06 .尚未提送完成改善證明文件 .認定未改善完成日,共1 日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2.06 108.12.19 109簡70卷 P253 2 108.12.30 第000000000號 108.12.2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8.12.20 109.01.03 109簡70卷 P261 3 109.01.14 第000000000號 109.01.0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1.04 109.01.17 109簡70卷 P277 4 109.02.06 第000000000號 109.01.1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1.16 109.02.12 訴願卷 P270 5 109.02.06 第000000000號 109.01.1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1.18 同上 同上 【附表六:110簡更一12】
附表六:110簡更一12/本表裁處書均為本判決維持 案由 .原告不服被告機關自109.09.01至109.09.30按日連續裁處下列30件裁處書提起訴願 .訴願機關(臺南市政府)以109.12.22府法濟字第1091562552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 處分 裁處書/字號:00年00月00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2 款) 送達資料 編號 裁罰日期 裁處書字號 違反時間 違反事實(要旨) 裁罰主旨 送達日期 回證卷頁 1 109.09.01 第000000000號 109.09.01 .尚未提送完成改善證明文件 .認定未改善完成日,共1 日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01 109.09.01 訴願卷 P38 2 109.09.02 第000000000號 109.09.0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02 109.09.02 訴願卷 P39 3 109.09.03 第000000000號 109.09.0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03 109.09.03 訴願卷 P40 4 109.09.04 第000000000號 109.09.0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04 109.09.04 訴願卷 P41 5 109.09.05 第000000000號 109.09.0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05 109.09.05 訴願卷 P42 6 109.09.06 第000000000號 109.09.0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06 109.09.06 訴願卷 P43 7 109.09.07 第000000000號 109.09.0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07 109.09.07 訴願卷 P44 8 109.09.08 第000000000號 109.09.0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08 109.09.08 訴願卷 P45 9 109.09.09 第000000000號 109.09.0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09 109.09.09 訴願卷 P46 10 109.09.10 第000000000號 109.09.1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10 109.09.10 訴願卷 P47 11 109.09.11 第000000000號 109.09.1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11 109.09.11 訴願卷 P48 12 109.09.12 第000000000號 109.09.1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12 109.09.12 訴願卷 P49 13 109.09.13 第000000000號 109.09.1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13 109.09.13 訴願卷 P50 14 109.09.14 第000000000號 109.09.1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14 109.09.14 訴願卷 P51 15 109.09.15 第000000000號 109.09.1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15 109.09.15 訴願卷 P52 16 109.09.16 第000000000號 109.09.1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16 109.09.16 訴願卷 P53 17 109.09.17 第000000000號 109.09.1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17 109.09.17 訴願卷 P54 18 109.09.18 第000000000號 109.09.1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18 109.09.18 訴願卷 P55 19 109.09.19 第000000000號 109.09.1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19 109.09.19 訴願卷 P56 20 109.09.20 第000000000號 109.09.2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20 109.09.20 訴願卷 P57 21 109.09.21 第000000000號 109.09.2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21 109.09.21 訴願卷 P58 22 109.09.22 第000000000號 109.09.2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22 109.09.22 訴願卷 P60 23 109.09.23 第000000000號 109.09.2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23 109.09.23 訴願卷 P61 24 109.09.24 第000000000號 109.09.2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24 109.09.24 訴願卷 P62 25 109.09.25 第000000000號 109.09.2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25 109.09.25 訴願卷 P63 26 109.09.26 第000000000號 109.09.2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26 109.09.26 訴願卷 P64 27 109.09.27 第000000000號 109.09.2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27 109.09.27 訴願卷 P65 28 109.09.28 第000000000號 109.09.2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28 109.09.28 訴願卷 P66 29 109.09.29 第000000000號 109.09.2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29 109.09.29 訴願卷 P67 30 109.09.30 第000000000號 109.09.3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09.30 109.09.30 訴願卷 P68 【附表七:110簡17】
附表七:110簡17/本表裁處書均為本判決維持 案由 .原告不服被告機關自109.10.01至109.10.31按日連續裁處下列31件裁處書提起訴願 .訴願機關(臺南市政府)以110.02.03府法濟字第1100157872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 處分 裁處書/字號:00年00月00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2 款) 送達資料 編號 裁罰日期 裁處書字號 違反時間 違反事實(要旨) 裁罰主旨 送達日期 回證卷頁 1 109.10.01 第000000000號 109.10.01 .尚未提送完成改善證明文件 .認定未改善完成日,共1 日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01 109.10.01 訴願卷P22 2 109.10.02 第000000000號 109.10.0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02 109.10.02 訴願卷P23 3 109.10.03 第000000000號 109.10.0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03 109.10.03 訴願卷P24 4 109.10.04 第000000000號 109.10.0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04 109.10.04 訴願卷P25 5 109.10.05 第000000000號 109.10.0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05 109.10.05 訴願卷P26 6 109.10.06 第000000000號 109.10.0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06 109.10.06 訴願卷P27 7 109.10.07 第000000000號 109.10.0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07 109.10.07 訴願卷P28 8 109.10.08 第000000000號 109.10.0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08 109.10.08 訴願卷P29 9 109.10.09 第000000000號 109.10.0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09 109.10.09 訴願卷P30 10 109.10.10 第000000000號 109.10.1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10 109.10.10 訴願卷P31 11 109.10.11 第000000000號 109.10.1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11 109.10.11 訴願卷P32 12 109.10.12 第000000000號 109.10.1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12 109.10.12 訴願卷P34 13 109.10.13 第000000000號 109.10.1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13 109.10.13 訴願卷P35 14 109.10.14 第000000000號 109.10.1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14 109.10.14 訴願卷P36 15 109.10.15 第000000000號 109.10.1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15 109.10.15 訴願卷P37 16 109.10.16 第000000000號 109.10.1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16 109.10.16 訴願卷P38 17 109.10.17 第000000000號 109.10.1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17 109.10.17 訴願卷P39 18 109.10.18 第000000000號 109.10.1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18 109.10.18 訴願卷P40 19 109.10.19 第000000000號 109.10.1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19 109.10.19 訴願卷P41 20 109.10.21 第000000000號 109.10.2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21 109.10.21 訴願卷P43 21 109.10.22 第000000000號 109.10.22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22 109.10.22 訴願卷P44 22 109.10.23 第000000000號 109.10.23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23 109.10.23 訴願卷P45 23 109.10.24 第000000000號 109.10.24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24 109.10.24 訴願卷P46 24 109.10.25 第000000000號 109.10.25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25 109.10.25 訴願卷P47 25 109.10.26 第000000000號 109.10.26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26 109.10.26 訴願卷P48 26 109.10.27 第000000000號 109.10.27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27 109.10.27 訴願卷P49 27 109.10.28 第000000000號 109.10.28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28 109.10.28 訴願卷P50 28 109.10.29 第000000000號 109.10.29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29 109.10.29 訴願卷P51 29 109.10.30 第000000000號 109.10.30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30 109.10.30 訴願卷P52 30 109.10.31 第000000000號 109.10.31 同上 .罰鍰1,200 元 .限改日期109.10.31 109.10.31 訴願卷P53 【附表八:時序表】
附表八:時序表/ 「○」105.11.08基礎處分 「▲1-4」原告各次處置計畫書及被告同意處置計畫書函 「☆」108.04最高行聯席會決議 「◎1-7」本判決各宗訴訟 日期 事件要旨 內容 行政訴訟案件 105.06.02 稽查日 環檢警聯合大型環保犯罪案件稽查 105.08.17 告發 ○ 105.11.08 【基礎處分】 【105.11.08 環事廢裁000000000號裁處書】 .裁罰法令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第5 點第1款 .裁罰內容 ①罰鍰1200元。
②儘速於清理前提出同意計畫函,載明相關處置作為並經核准後進行改善,限期改善日期105.12.14,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
【訴願】 .106.01.25府法濟0000000000號/駁回 【行政訴訟】 .雄高行106訴114號(駁回/107.01.25) .最高行108判99號(駁回/108.03.08) 105.12.14 限期改善末日 105.12.16- 105.12.19 按日連續處罰 (合併送達) 【1 函,共4 日(件)裁罰】 .函文日期:106.01.10 函 .未改期間:105.12.16-105.12.19 .裁罰文號: 106.01.10環事廢裁000000000(105.12.16)- 106.01.10環事廢裁000000000(105.12.19) 【107 簡46號】 .107.11.15宣判/駁回 【雄高行108 簡上7 號】 .108.03.29宣判/駁回 105.12.20- 106.03.27 106.04.29- 106.05.08 按日連續處罰 (合併送達) 【9 函,共108 日(件)裁罰】 .函文日期:106.01.07函、106.01.23函、 106.01.25函、106.03.03函、 106.03.15函、106.03.24函、 106.03.30函、106.04.12函、 106.05.18函 .未改期間:105.12.20-106.05.08 .裁罰文號: 106.01.17環事廢裁000000000(105.12.20)- 106.05.18環事廢裁000000000(106.05.08) 【107 簡47號】 .107.12.25宣判/駁回 【雄高行108 簡上19號】 .108.06.10宣判/駁回 ▲ 1 106.06.20 106.08.18 106.09.07 原告計畫函 被告同意計畫函 【原告提出計畫函】 .106.06.20映0000000000號 .106.08.18映0000000000號 【被告同意函】 .106.09.07環事0000000000號 ①限期106.12.05改善完成 ②屆期未完成,按日連續處罰 106.10.31 刑事一審宣判 【105重訴28號】 【二審/南高院107上訴30號/110.05.27宣判】 .仍認定原告公司有不實申報詐領款項及非法堆置底渣行為 107.01.07 .被告至現場複查發現原告未遵期完成改善 .原告未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報請查驗。
107.01.09 按日連續處罰 107.01.16- 107.01.29 按日連續處罰 (合併送達) 【2 函,共14日(件)裁罰】 .函文日期:107.02.02函、107.02.09函 .未改期間:107.01.16-107.01.29 .裁罰文號: 107.02.01環事廢裁000000000(107.01.16)- 107.02.08環事廢裁000000000(107.01.29) 【107簡41號判決】 .107.11.01辯結/107.11.15宣判 .原告之訴駁回 【雄高行108簡上6號】 .(撤回上訴) 107.01.25 (105.11.08裁罰暨限改基礎處分一審判決日) 雄高行106訴114號判決 107.02.13- 107.04.02 按日連續處罰 (合併送達) 【6 函,共49日(件)裁罰】 .函文日期:107.03.16函、107.03.22函、 107.03.28函、107.04.03函、 107.04.12函、107.04.18函 .未改期間:107.02.13-107.04.02 .裁罰文號: 107.03.08環事廢裁000000000(107.02.13)- 107.04.17環事廢裁000000000(107.04.02) 【107簡63號】 .108.02.27辯結/108.03.13宣判 .原告之訴駁回 【雄高行108簡上33號】 .108.05.23宣判/維持原判 ▲ 2 107.08.06 107.08.14 原告計畫函 被告同意計畫函 【原告提出計畫函】 .107.08.06映0000000000號 【被告同意函】 .107.08.14環事0000000000號 ①限期107.12.31改善完成 ②全函未有屆期未完成按日連續處罰文字 ▲ 3 108.01.03 108.01.11 原告計畫函 被告同意計畫函 【原告提出計畫函修正版】 .108.01.03映字第1080103002號 【被告同意函】 .108.01.11環事0000000000號 ①應依107.08.14同意函清理,同意修正版之延期至108.03.31 ②全函未有屆期未完成按日連續處罰文字 108.01.22- 108.04.01 按日連續處罰 (合併送達) 【7 函,共70日(件)裁罰】 .函文日期:108.02.19函、108.02.26函、 108.03.14函、108.03.25函、 108.04.01函、108.04.10函、 108.04.12函 .未改期間:108.01.22-107.04.01 .送達函/未改期間/裁罰文號(未改日=稽查日) ①108.02.19函(108.02.21送達): .未改期間108.01.22-108.02.11 .裁罰文號 108.02.18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1.22)- 108.02.18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2.11) ②108.02.26函(108.03.04送達) .未改期間108.02.12-108.02.18 .裁罰文號 108.02.26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2.12)- 108.02.26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2.18) ③108.03.14函(108.03.18送達) .未改期間108.02.19-108.03.04 .裁罰文號 108.03.13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2.19)- 108.03.13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3.04) ④108.03.25函(108.03.28送達) .未改期間108.03.05-108.03.11 .裁罰文號 108.03.22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3.05)- 108.03.22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3.11) ⑤108.04.01函(108.04.03送達) .未改期間108.03.12-108.03.18 .裁罰文號 108.03.27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3.12)- 108.03.27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3.18) ⑥108.04.10函(108.04.12送達) .未改期間108.03.19-108.03.25 .裁罰文號 108.04.09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3.19)- 108.04.09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3.25) ⑦108.04.12函(108.04.17送達) .未改期間108.03.26-108.04.01 .裁罰文號 108.04.11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3.26)- 108.04.11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4.01) 【一審/108簡76號】 .108.11.20辯結/108.12.11宣判 .依108.04.30最高行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撤銷非按日送達部分部分 .本件送達函效力之裁罰範圍 108.02.21送達-翌日108.02.22可罰 108.03.04送達-翌日108.03.05可罰 108.03.18送達-翌日108.03.19可罰 108.03.28送達-翌日108.03.29可罰 108.04.03送達-翌日108.04.04可罰 108.04.12送達-翌日108.04.13可罰 108.04.17送達-翌日108.04.18可罰 .結論(主文意旨): 僅首件、送達翌日之未改日處分維持 108.01.22裁罰(首件) 108.02.22裁罰(108.02.21送達翌日) 108.03.05裁罰(108.03.04送達翌日) 108.03.19裁罰(108.03.18送達翌日) 108.03.29裁罰(108.03.28送達翌日) 【二審/雄高行109簡上19號】 .109.03.04宣判.維持原判 【本件送達效力歸屬後案部分】 .本件最後未改日為108.04.01,函文送達日於該最後未改日後者,應可於後案有送達效力 .應於後案考慮送達效力部分 108.04.03送達-翌日108.04.04可罰 108.04.12送達-翌日108.04.13可罰 108.04.17送達-翌日108.04.18可罰 ○ 108.03.08 基礎處分 行訴駁回確定 最高行108判99號(108.03.08) ◎ 1 108.04.02- 108.05.20 按日連續處罰 (合併送達) 【簡更一2 】 【6 函,共49件】 .函文日期:108.04.18函、108.04.22函、 108.05.02函、108.05.13函、 108.05.17函、108.05.28函、 .未改期間:108.04.02-108.05.20 .送達函/未改期間/裁罰文號(未改日=稽查日) ①108.04.18函(108.04.22送達): .未改期間108.04.02-108.04.08 .裁罰文號 108.04.18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4.02)- 108.04.18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4.08) ②108.04.22函(108.04.25送達): .未改期間108.04.09-108.04.15 .裁罰文號 108.04.19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4.09)- 108.04.19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4.15) ③108.05.02函(108.05.06送達): .未改期間108.04.16-108.04.22 .裁罰文號 108.05.01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4.16)- 108.05.01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4.22) ④108.05.13函(108.05.15送達): .未改期間108.04.23-108.04.29 .裁罰文號 108.05.10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4.23)- 108.05.10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4.29) ⑤108.05.17函(108.05.21送達): .未改期間108.04.30-108.05.06 .裁罰文號 108.05.16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4.30)- 108.05.16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5.06) ⑥108.05.28函(108.05.31送達): .未改期間108.05.07-108.05.20 .裁罰文號 108.05.27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5.07)- 108.05.27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5.20) 【108簡94號】 .裁移轉雄高行(109.08.11) 【雄高行109訴336號】 .裁發回本院(109.12.23) 【110簡更一2 號】 .依108.04.30最高行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撤銷非按日送達部分部分 .前案(108簡76號)送達效力涵蓋本案部分 108.04.03送達-翌日108.04.04可罰 108.04.12送達-翌日108.04.13可罰 108.04.17送達-翌日108.04.18可罰 .本件送達函效力之裁罰範圍 108.04.22送達-翌日108.04.23可罰 108.04.25送達-翌日108.04.26可罰 108.05.06送達-翌日108.05.07可罰 108.05.15送達-翌日108.05.16可罰 108.05.21送達-翌日108.05.22可罰 108.05.31送達-翌日108.06.01可罰 【本件送達效力歸屬後案部分】 .本件最後未改日為108.05.20,函文送達日於該最後未改日後者,應可於後案有送達效力 .應於後案考慮送達效力部分 108.05.21送達-翌日108.05.22可罰 108.05.31送達-翌日108.06.01可罰 ☆ 108.04.30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108.05.21- 108.07.08 按日連續處罰 (合併送達) 【7 函,共49件】 .函文日期:108.06.11函、108.06.14函、 108.06.20函、108.06.21函、 108.07.03函、108.07.12函、 108.07.16函 .未改期間:108.05.21-108.07.08 .送達函/未改期間/裁罰文號(未改日=稽查日) ①108.06.11函(108.06.14送達): .未改期間108.05.21-108.05.27 .裁罰文號 108.06.11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5.21)- 108.06.11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5.27) ②108.06.14函(108.06.19送達): .未改期間108.05.28-108.06.03 .裁罰文號 108.06.14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5.28)- 108.06.14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6.03) ③108.06.20函(108.06.24送達): .未改期間108.06.04-108.06.10 .裁罰文號 108.06.19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6.04)- 108.06.19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6.10) ④108.06.21函(108.06.25送達): .未改期間108.06.11-108.06.17 .裁罰文號 108.06.20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6.11)- 108.06.20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6.17) ⑤108.07.03函(108.07.05送達): .未改期間108.06.18-108.06.24 .裁罰文號 108.07.02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6.18)- 108.07.02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6.24) ⑥108.07.12函(108.07.17送達): .未改期間108.06.25-108.07.01 .裁罰文號 108.07.11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6.25)- 108.07.11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7.01) ⑦108.07.16函(108.07.18送達): .未改期間108.07.02-108.07.08 .裁罰文號 108.07.15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7.02)- 108.07.15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7.08) 【一審/108 簡112 號】 .109.05.20辯結/109.06.10宣判 .依108.04.30最高行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撤銷非按日送達部分部分 .本件送達函效力之裁罰範圍 108.06.14送達-翌日108.06.15可罰 108.06.19送達-翌日108.06.20可罰 108.06.24送達-翌日108.06.25可罰 108.06.25送達-翌日108.06.26可罰 108.07.05送達-翌日108.07.06可罰 108.07.17送達-翌日108.07.18可罰 108.07.18送達-翌日108.07.19可罰 .結論(主文意旨): 僅首件、送達翌日之未改日處分維持 108.05.21裁罰(首件) 108.06.15裁罰(108.06.14送達翌日) 108.06.20裁罰(108.06.19送達翌日) 108.06.25裁罰(108.06.24送達翌日) 108.06.26裁罰(108.06.25送達翌日) 108.07.06裁罰(108.07.05送達翌日) 【二審/雄高行109 簡上56號】 .109.08.31宣判.維持原判 【本件送達效力歸屬後案部分】 .本件最後未改日為108.07.08,函文送達日於該最後未改日後者,應可於後案有送達效力 108.07.17送達-翌日108.07.18可罰 108.07.18送達-翌日108.07.19可罰 ◎ 2 108.07.09- 108.08.26 按日連續處罰 (合併送達) 【簡更一4 】 【4 函,共49件】 .函文日期:108.08.02函、108.08.19函、 108.08.29函、108.09.09函、 .未改期間:108.07.09-108.08.26 .送達函/未改期間/裁罰文號(未改日=稽查日) ①108.08.02函(108.08.07送達): .未改期間108.07.09-108.07.22 .裁罰文號 108.08.01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7.09)- 108.08.01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7.22) ②108.08.19函(108.08.21送達): .未改期間108.07.23-108.08.05 .裁罰文號 108.08.16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7.23)- 108.08.16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8.05) ③108.08.29函(108.09.05送達): .未改期間108.08.06-108.08.19 .裁罰文號 108.08.28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8.06)- 108.08.28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8.19) ④108.09.09函(108.09.12送達): .未改期間108.08.20-108.08.26 .裁罰文號 108.09.06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8.20)- 108.09.06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8.26) 【109 簡1 號】 .裁移雄高行(109.08.11) 【雄高行109 訴337 號】 .裁發回本院(110.01.04) 【110簡更一4 號】 .依108.04.30最高行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撤銷非按日送達部分部分 .前案(108簡112號)送達效力涵蓋本案部分 108.07.17送達-翌日108.07.18可罰 108.07.18送達-翌日108.07.19可罰 .本件送達函效力之裁罰範圍 108.08.07送達-翌日108.08.08可罰 108.08.21送達-翌日108.08.22可罰 108.09.05送達-翌日108.09.06可罰 108.09.12送達-翌日108.09.13可罰 .[本院認定]: 僅前案及本件送達翌日未改日處分維持 108.07.18裁罰(108.07.17送達翌日) 108.07.19裁罰(108.07.18送達翌日) 108.08.08裁罰(108.08.07送達翌日) 108.08.22裁罰(108.08.21送達翌日) 【本件送達效力歸屬後案部分】 .本件最後未改日為108.08.26,函文送達日於該最後未改日後者,應可於後案有送達效力 .應於後案考慮送達效力部分 108.09.05送達-翌日108.09.06可罰 108.09.12送達-翌日108.09.13可罰 ◎ 3 108.08.27- 108.10.14 按日連續處罰 (合併送達) 【簡更一6 】 【6 函,共49件】 .函文日期:108.09.23函、108.09.30函、 108.10.03函、108.10.05函、 108.10.17函、108.10.24函、 .未改期間:108.08.27-108.10.14 .送達函/未改期間/裁罰文號(未改日=稽查日) ①108.09.23函(108.09.30送達): .未改期間108.08.27-108.09.09 .裁罰文號 108.09.19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8.27)- 108.09.19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9.09) ②108.09.30函(108.10.02送達): .未改期間108.09.10-108.09.16 .裁罰文號 108.09.27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9.10)- 108.09.27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9.16) ③108.10.03函(108.10.05送達): .未改期間108.09.17-108.09.23 .裁罰文號 108.10.02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9.17)- 108.10.02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9.23) ④108.10.05函(108.10.09送達): .未改期間108.09.24-108.09.30 .裁罰文號 108.10.04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9.24)- 108.10.04環事廢裁000000000(108.09.30) ⑤108.10.17函(108.10.21送達): .未改期間108.10.01-108.10.07 .裁罰文號 108.10.16環事廢裁000000000(108.10.01)- 108.10.16環事廢裁000000000(108.10.07) ⑥108.10.24函(108.10.29送達): .未改期間108.10.08-108.10.14 .裁罰文號 108.10.23環事廢裁000000000(108.10.08)- 108.10.23環事廢裁000000000(108.10.14) 【109 簡13號】 .裁移雄高行(109.08.11) 【雄高行109 訴338 號】 .裁發回移本院(109.12.29) 【110 簡更一6 號】 .依108.04.30最高行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撤銷非按日送達部分部分 .前案(110簡更一4號)送達效力涵蓋本案部分 108.09.05送達-翌日108.09.06可罰 108.09.12送達-翌日108.09.13可罰 .本件送達函效力之裁罰範圍 108.09.30送達-翌日108.10.01可罰 108.10.02送達-翌日108.10.03可罰 108.10.05送達-翌日108.10.06可罰 108.10.09送達-翌日108.10.10可罰 108.10.21送達-翌日108.10.22可罰 108.10.29送達-翌日108.10.30可罰 .[本院認定]: 僅前案及本件送達翌日未改日處分維持 108.09.06裁罰(108.09.05送達翌日) 108.09.13裁罰(108.09.12送達翌日) 108.10.01裁罰(108.09.30送達翌日) 108.10.03裁罰(108.10.02送達翌日) 108.10.06裁罰(108.10.05送達翌日) 108.10.10裁罰(108.10.09送達翌日) 【本件送達效力歸屬後案部分】 .本件最後未改日為108.10.14,函文送達日於該最後未改日後者,應可於後案有送達效力 .應於後案考慮送達效力部分 108.10.21送達-翌日108.10.22可罰 108.10.29送達-翌日108.10.30可罰 ◎ 4 108.10.15- 108.11.18 按日連續處罰 (合併送達) 【簡更一3 號】 【5 函,共35件】 .函文日期:108.10.28函、108.11.07函、 108.11.15函、108.11.19函、 108.11.27函 .未改期間:108.10.15-108.11.18 .送達函/未改期間/裁罰文號(未改日=稽查日) ①108.10.28函(108.11.01送達): .未改期間108.10.15-108.10.21 .裁罰文號 108.10.24環事廢裁000000000(108.10.15)- 108.10.24環事廢裁000000000(108.10.21) ②108.11.07函(108.11.12送達): .未改期間108.10.22-108.10.28 .裁罰文號 108.11.06環事廢裁000000000(108.10.22)- 108.11.06環事廢裁000000000(108.10.28) ③108.11.15函(108.11.22送達): .未改期間108.10.29-108.11.04 .裁罰文號 108.11.14環事廢裁000000000(108.10.29)- 108.11.14環事廢裁000000000(108.11.04) ④108.11.19函(108.11.22送達): .未改期間108.11.05-108.11.11 .裁罰文號 108.11.18環事廢裁000000000(108.11.05)- 108.11.18環事廢裁000000000(108.11.11) ⑤108.11.27函(108.11.29送達): .未改期間108.11.12-108.11.18 .裁罰文號 108.11.26環事廢裁000000000(108.11.12)- 108.11.26環事廢裁000000000(108.11.18) 【109 簡30號】 .裁移雄高行(109.08.14) 【雄高行109 訴341】 .裁發回本院(110.01.04) 【110 簡更一3 號】 .依108.04.30最高行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撤銷非按日送達部分部分 .前案(110簡更一6號)送達效力涵蓋本案部分 108.10.21送達-翌日108.10.22可罰 108.10.29送達-翌日108.10.30可罰 .本件送達函效力之裁罰範圍 108.11.01送達-翌日108.11.02可罰 108.11.12送達-翌日108.11.13可罰 108.11.22送達-翌日108.11.23可罰 108.11.29送達-翌日108.11.30可罰 .[本院認定]: 僅前案及本件送達翌日未改日處分維持 108.10.22裁罰(108.10.21送達翌日) 108.10.30裁罰(108.10.29送達翌日) 108.11.02裁罰(108.11.01送達翌日) 108.11.13裁罰(108.11.12送達翌日) 【本件送達效力歸屬後案部分】 .本件最後未改日為108.11.18,函文送達日於該最後未改日後者,應可於後案有送達效力 .應於後案考慮送達效力部分 108.11.22送達-翌日108.11.23可罰 108.11.29送達-翌日108.11.30可罰 ◎ 5 108.11.19- 109.01.30 起訴標的 108.12.06 108.12.20 109.01.04 109.01.16 109.01.18 按日連續處罰 (合併送達) 【簡更一5 號】 【訴願73件,經撤銷68件】 .未改期間:108.11.19-109.01.30 .送達日/裁罰文號 ①(108.12.05送達) 108.11.28環事廢裁000000000-000000000 ②108.12.16函(108.12.19送達): 108.12.13環事廢裁000000000-000000000 ③108.12.31函(109.01.03送達) 108.12.30環事廢裁000000000-000000000 ④(109.01.15送達) 109.01.08環事廢裁000000000-000000000 ⑤109.01.15函(109.01.17送達) 109.01.14環事廢裁000000000-000000000 ⑥(109.02.04送達) 109.01.20環事廢裁000000000-000000000 ⑦109.02.07函(109.02.12送達) 109.02.06環事廢裁000000000-000000000 【本件起訴5 件(5函)】 .送達函/未改期間/裁罰文號(未改日.稽查日) ①108.12.16函(108.12.19送達): .未改日期108.12.06 .裁罰文號108.12.13環事廢裁000000000 ②108.12.31函(109.01.13送達): .未改日期108.12.20 .裁罰文號108.12.30環事廢裁000000000 ③109.01.15函(109.01.17送達): .未改日期109.01.04 .裁罰文號109.01.14環事廢裁000000000 ④109.02.07函(109.02.12送達): .未改日期109.01.16 .裁罰文號109.02.06環事廢裁000000000 ⑤109.02.07函(109.02.12送達): .未改日期109.01.18 .裁罰文號109.02.06環事廢裁000000000 【訴願決定意旨】 .同108.04.30最高行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撤銷非按日送達部分部分 【109 簡70號】 .裁移雄高行(109.08.31) 【雄高行109 訴372 號】 .裁發回本院(109.12.31) 【110 簡更一5 號】 .依108.04.30最高行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撤銷非按日送達部分部分 .訴願7 次送達函之送達效力 108.12.05送達-翌日108.12.06可罰 108.12.19送達-翌日108.12.20可罰 109.01.03送達-翌日109.01.04可罰 109.01.15送達-翌日109.01.16可罰 109.01.17送達-翌日109.01.18可罰 109.02.04送達-翌日109.02.05可罰 109.02.12送達-翌日109.02.13可罰 .[本院認定]: 同訴願決定。
起訴標的 109.02.05 109.02.13 109.02.22 109.03.06 按日連續處罰 (合併送達) 【4 函,共4 件】 (原39件,經訴願撤銷35件) ①本次裁處函(109.02.21送達): .109.02.14環事廢裁000000000(109.02.05) .前次裁處函送達日109.02.04 109.01.14環事廢裁000000000-000000000 ②本次裁處函(109.03.05送達): .109.02.26環事廢裁000000000(109.02.13) .前次裁處函送達日109.02.12 109.02.06環事廢裁000000000-000000000 ③本次裁處函(109.03.18送達): .109.03.11環事廢裁000000000(109.02.22) .前次裁處函送達日109.02.21 109.02.14環事廢裁000000000-000000000 ④本次裁處函(109.03.19送達): .109.03.17環事廢裁000000000(109.03.06) .前次裁處函送達日109.03.05 109.02.26環事廢裁000000000-000000000 【109 簡103 號】 .110.01.27宣判.原告之訴駁回 109.03.19- 109.05.31 按日連續處罰 (逐日送達) 【74函,共74件】(逐日1 件當日送達) .函文日期/送達日期:未改期間各日 .未改期間:109.03.19-109.05.31 .裁罰文號:109.03.19環日映裁000000000- 109.05.31環日映裁000000000 【109 簡125 號】 .裁移雄高行(109.12.07) 【雄高行110 訴27號】 .裁發回本院(110.04.30) 【110 簡更一13號】 .110.09.22宣判 .下列裁罰因該裁罰前日之裁罰送達逾1日而遭撤銷 109.03.24裁罰、109.03.30裁罰、 109.04.04裁罰、109.04.07裁罰、 109.04.12裁罰、109.04.13裁罰、 109.04.15裁罰 109.06.01- 109.06.30 按日連續處罰 (逐日送達) 【30函,共30件】(逐日1 件當日送達) .函文日期/送達日期:未改期間各日 .未改期間:109.06.01-109.06.30 .裁罰文號:109.06.01環日映裁000000000- 109.06.30環日映裁000000000 【109 簡124 號】 .110.04.28 宣判.原告之訴駁回 109.07.01- 109.07.31 按日連續處罰 (逐日送達) 【31函,共31件】(逐日1 件當日送達) .函文日期/送達日期:未改期間各日 .未改期間:109.07.01-109.07.31 .裁罰文號:109.07.01環日映裁000000000- 109.07.31環日映裁000000000 【109 簡136 號】 .110.04.28 宣判 109.08.01- 109.08.31 按日連續處罰 (逐日送達) 【31函,共31件】(逐日1 件當日送達) .函文日期/送達日期:未改期間各日 .未改期間:109.08.01-109.08.31 .裁罰文號:109.08.01環日映裁000000000- 109.08.31環日映裁000000000 【110 簡6 號判決】 .110.09.08 宣判.原告之訴駁回 ▲ 4 109.08.07 109.08.17 原告計畫函 被告同意計畫函 【原告提出計畫函修正二版】 .109.08.07映字第1090807008號 【被告同意函】 .109.08.17環事0000000000號 ①限期110.12.31改善完成 ②每月最低清運6750公噸、2 月累計最低清運13500公噸,如未達標準,被告將依行政執行法辦理 ③全函未有屆期未完成按日連續處罰文字 【訟爭爭點】 .原告主張本次被告核准函構成「第二次裁決」 ◎ 6 109.09.01- 109.09.30 按日連續處罰 (逐日送達) 【簡更一12】 【30函,共30件】(逐日1 件當日送達) .函文日期/送達日期:未改期間各日 .未改期間:109.09.01-109.09.30 .裁罰文號:109.09.01環日映裁000000000- 109.09.30環日映裁000000000 【110 簡7 號】 .裁移雄高行(110.01.25) 【雄高行110 簡抗6】 .裁發回本院(110.04.30) 【110 簡更一12號】 ◎ 7 109.10.01- 109.10.31 按日連續處罰 (逐日送達) 【110簡17】 【30函,共30件】(逐日1 件當日送達) .函文日期/送達日期:未改期間各日 .未改期間:109.10.01-109.10.31 .裁罰文號:109.10.01環日映裁000000000- 109.10.31環日映裁000000000 【110簡17】 109.11.01- 109.11.30 按日連續處罰 (逐日送達) 【30函,共30件】(逐日1 件當日送達) .函文日期/送達日期:未改期間各日 .未改期間:109.11.01-109.11.30 .裁罰文號:109.11.01環日映裁000000000- 109.11.30環日映裁000000000 【110 簡33號判決】 .110.09.08宣判.原告之訴駁回 109.12.01- 110.03.31 按日連續處罰 (逐日送達) 【121函,共121件】(逐日1 件當日送達) .函文日期/送達日期:未改期間各日 .未改期間:109.12.01-110.03.31 .裁罰文號:109.12.01環日映裁000000000- 110.03.31環日映裁000000000 【110簡54號判決】 .110.10.27宣判.原告之訴駁回 【附錄:本件所涉法令與解釋】
附錄:本件所涉法令與解釋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 條(同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第 14 條(同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
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前項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之方式辦理。
[註] 本條修正前之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於第2項僅規定「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其餘均同現行規定。
第 50 條(同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第 51 條(同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
節錄第2 、4 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違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
三、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條之查核或索取有關資料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之規定者。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第 61 條(同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 .本法所稱按日連續處罰,其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2 條(同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 .依本法限期改善或申報,其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但情形特殊者,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准予延長。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 4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決 議】 .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61 條授權訂定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第 2 項:「本法所稱改善完成,指完成前項改善行為,並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經處分機關查驗符合規定者。」
據此規定,依同法第 50 條或第 51 條第 2 項受限期改善處分之相對人,如未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處分機關未查驗,則處分相對人是否已完成改善之事實未明,然所得出之法律效果乃「未完成改善」,處分機關得按日連續處罰之。
該規定即為處分相對人就是否完成改善負客觀舉證責任之規定。
因此,於改善期限屆滿後,處分相對人未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處分機關毋庸經查驗其是否確實未完成改善,即得處罰。
.處分相對人受同法第 50 條或第 51 條第 2 項限期改善處分發生依期完成改善之單一行政法上義務,在其完成改善前,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狀態持續中,於處分機關處罰後(處分書送達後)始切斷其單一性,之後如仍未完成改善者,方構成另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再者,上開法律規定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係督促處分相對人依期改善,處分機關以處分相對人未完成改善而處罰之,如果不即時送達處分書,使其知悉連續處罰之壓力而儘速改善,反而便宜行事,僅按日裁罰合併送達,即無法達到督促處分相對人完成改善之目的,與按日連續處罰之立法目的有違。
因此,處分機關必須於處分書送達後始得再為處罰。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本判決違規日108.04.02-109.10.31,適用修正前106.11.03) 第 34 條(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
節錄第1 至3 項,第4 、5 項同現行法) .執行機關得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再利用: 一、檢具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文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試驗計畫,並於試驗計畫結束後,依據試驗計畫結果,擬具再利用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二、檢具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績,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般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前二項一般廢棄物再利用用途,有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其再利用;
其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
第 34 條(現行法/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一般廢棄物之再利用及再利用前之貯存及清除,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一般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方式辦理。
二、執行機關檢具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績,並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具清除處理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三、執行機關檢具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文件,並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具清除處理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據以執行,並於計畫結束後,檢具計畫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一般廢棄物再利用用途,有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其再利用;
其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
.再利用機構對於一般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來源、數量、用途及剩餘廢棄物處理,應按月作成紀錄,並妥善保存相關紀錄及證明文件三年,以供查核。
.有從事廢棄物再利用技術研發之必要,且僅以一般廢棄物為樣品者,得專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
.申請者未依同意文件內容從事技術研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同意文件。
[110.02.22修正理由] 一、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將不同類型之再利用申請途徑分別依序規定,以資明確,爰將第二項移列第一項第一款,現行第一項各款,移列其後規定,並調整次序。
又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機關就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本得依本署公告或核准方式辦理,爰酌修文字。
另為強化環境衛生管理,避免一般廢棄物於再利用前之清運過程產生負面環境效益,將一般廢棄物於再利用前及再利用之貯存及清除應遵循事項,納入第一項一併規範,以利實務管理需求。
二、為符實務運作需求,一般廢棄物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再利用用途及運作管理事項,允宜與清除及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之規範,於同一法規中統整明定,是另依據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授權公告之,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有關附表之規定。
三、其餘各項遞移。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廢棄物清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執行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處分機關) 依本法為行政罰,應於處分書載明處分事由,其須限期改善者,應載明改善內容、期限、完成改善之應檢具證明文件及屆期未改善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之相關規定。
第 3 條 .前條所稱改善,指因違反本法及其相關規定,經處分機關處分後,所為停止違規行為、清理廢棄物、使受污染環境復原或為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行為。
.本法所稱改善完成,指完成前項改善行為,並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經處分機關查驗符合規定者。
第 4 條 .處分機關進行改善完成認定查驗,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或按日連續處罰之暫停日起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之。
.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報請查驗者,處分機關得於改善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
第 6 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 一、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向處分機關報請查驗者,自其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二、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向處分機關報請查驗者,經處分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其未改善完成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處分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其未改善完成者,自查驗日起算。
第 7 條 .按日連續處罰中,經完成改善,檢齊證明文件送達處分機關者,自送達之翌日起暫停按日連續處罰。
第 8 條 .依前條規定暫停按日連續處罰者,經檢齊完成改善之證明文件送達處分機關後,經查驗認定仍未改善完成,自暫停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
第 9 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 一、檢齊完成改善之證明文件送達處分機關後,經查驗認定改善完成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
二、經處分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工、停業或歇業者,自其停工、停業或歇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法源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第2項)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109.05.18訂定;
節錄第5 點)】 五、底渣再利用處理程序及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 ㈠底渣之再利用處理程序,指再利用前須先經篩分、破碎及篩選等前處理,其用途為基地填築、路堤填築及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者,前處理完成後並應採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如採熟化方式處理者,其熟化期自底渣進再利用機構至焚化再生粒料出再利用機構止,至少為四十五日且不受貯存期限限制;
其作為其他用途者,得視需要於前處理後採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
㈡焚化再生粒料於出再利用機構前,應每五百公噸至少檢測一次;
其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如附表二。
㈢檢測結果超過前款標準者,該批焚化再生粒料不得再利用,於進行改善措施後,依前款頻率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符合標準者,始得再利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07.24環署廢字第1060056715A 號(106.07.24 公告版;
節錄第5 點)】 五、底渣再利用處理程序及焚化再生粒料標準: ㈠底渣之再利用處理程序,指再利用前須先經篩分、破碎及篩選等前處理,且用途為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及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者,前處理完成後應採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如採熟化程序者,其熟化期至少為一個月且不受貯存期限限制;
其作為其他用途者,得視需要於前處理後採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
㈡焚化再生粒料於使用前,應每五百公噸至少檢測一次;
其標準如附表二。
㈢檢測結果超過前款標準者,該批焚化再生粒料不得再利用,於進行改善措施後,依前款頻率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符合標準者,始得再利用。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 19 條(同民國 91 年 07 月 03 日) .再生資源未依規定回收再利用者,視為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回收、清除、處理。
.再生資源無法再使用、再生利用時,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同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節錄第1項)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第 104 條(同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 79 條(同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 127 條(同民國 87 年 10 月 28 日)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行政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之。
第 195 條(同民國 87 年 10 月 28 日;
節錄第1項) .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
認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 236 條(同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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