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11,交,41,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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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41號
原 告 徐國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並請補提欲請求撤銷之裁決書之正本或影本1份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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