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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大台南木工業職業工會
代 表 人 沈榮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次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起訴應載列被告機關名義(即裁決書所記載之處分機關)、被告機關地址及其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並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
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起訴狀未明確記載訴訟標的、訴之聲明為何,且未檢附原告大台南木工業職業工會之法人設立登記資料影本到院,本院自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原告之起訴程式容有違誤。
是此,原告應提出載明訴訟標的(即訴願決定書字號),以及訴之聲明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補正後起訴狀原本、繕本,及原告法人登記資料影本之到院,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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