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鳳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1407號),本院受理後(99年度交簡字第2874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郭芳圻告訴被告林鳳儀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告訴人郭芳圻已具狀撤回告訴,有100年3月29日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