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交易,229,201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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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雅亭告訴被告賴建華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陳雅亭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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