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交易,422,201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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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965號),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施琇卿(法定代理人黃敏華)告訴被告黃瑞成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調解成立,被告已給付賠償金額完畢,並經告訴人於100年9月28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請求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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