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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清欣
詹景堯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營偵字第1085號),經本院審理結果,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詹景堯告訴被告周清欣過失傷害案件,及告訴人周清欣告訴被告詹景堯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均認被告2 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被告2 人已達成民事和解,並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請求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2份附卷可稽(100交簡2465卷第11至14頁)。
依前開說明,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營偵字第1085號
被 告 周清欣 男 6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105巷6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詹景堯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南投縣名間鄉三崙村中庄巷16號
居臺南市○○區○○路5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清欣於民國100年4月4日晚間20時05分許,駕駛TD-4066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26號旁無名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行經該道路與治水路之交岔路口欲作左轉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路況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向前行駛,適有詹景堯酒後駕駛車牌號碼J5-7617號自小客車(其涉嫌公共危險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營偵字第7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沿治水路由南往北方向駛至前開交岔路口,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二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周清欣受有肩部滑液囊及肌腱疾患、棘上肌肌腱之扭傷及拉傷之傷害;
詹景堯受有右大腿挫傷、右臀部挫傷及右小腿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周清欣、詹景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周清欣、詹景堯對於上揭時地發生車禍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詹景堯、周清欣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及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及照片15張附卷可稽。
按汽車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又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2款、第9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卷內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本件肇事時、地之天候、路況皆良好,被告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仍貿然行駛,致發生撞擊,造成告訴人等受有上述傷害,被告等自有過失。
本件車禍經送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同此見解,此有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0年9月8日南市交鑑字第1000696649號鑑定意見書1紙在卷可稽。
且告訴人等確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則被告等駕車過失肇事行為,與告訴人等之傷害結果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周清欣、詹景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 擁 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 立 偉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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