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琦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調偵字第688 號),本院受理後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秋芳告訴被告陳琦婷涉嫌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審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與被告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件在卷(詳本院100 年度交簡字第1465號卷第21至23頁)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