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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簡字第28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有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8日100 年度交簡字第289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1392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亦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0 年11月24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其至遲應於100 年12月4 日提起上訴始為合法,惟其遲至100 年12月7 日始具狀上訴到院,亦有卷附被告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之收狀日期戳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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