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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信宏
法定代理人 陳明進
陳秋香
被 告 曾文龍
上列被告曾文龍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揆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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