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交附民,15,2011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徐漢倫
附民被告 李清教
上列被告李清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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