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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有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有志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黃琴媛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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