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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青弘
吳景田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青弘、吳景田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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