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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72號
被 告 陳銓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輔 佐 人 陳盈璋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6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按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銓炎前因達於心神喪失程度,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二○號裁定停止審判,有該裁定一份附卷可稽。
惟被告業於九十九年十月八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裁定繼續審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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