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易,172,201102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銓炎 (已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輔 佐 人 陳盈璋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6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陳銓炎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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