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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孟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55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簡字第311號),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崑龍告訴被告許孟昱犯過失傷害案件。查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0年2月21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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