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易,228,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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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利傳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利傳宗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茲被告業於民國100 年3 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24頁),是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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