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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泳丞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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