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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翊峰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案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王素芬對被告王翊峰提出告訴之案件,經本院審認檢察官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認被告王翊峰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王素芬業已對被告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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