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易,82,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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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香孜
辜宸誼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1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雨倩(即被害人吳O陞之母親)告訴被告林香孜、辜宸誼傷害案件,經本院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告訴人蔡雨倩(即被害人吳O陞之母親)業於民國100年2月11日具狀撤回傷害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詳院卷第30、31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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