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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吉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2月22日下午14時10分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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