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易緝,19,2011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緝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國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87年度偵字第6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87年5月8日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

依刑法第80條、第85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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