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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智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清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清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CHANEL註冊商標圖樣皮帶貳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尚無前科,素行良善,犯後已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販售仿冒商品數量僅二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對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二月,本院審酌上情,仍認以主文所示刑度較為妥適,附此敘明。
扣案仿冒CHANEL註冊商標圖樣之皮帶二條,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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