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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永倫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小包、大麻捲菸壹支(毛重共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八至九行所載:「第二級毒品大麻 1小包及大麻捲菸 1支」,補充為:「第二級毒品大麻1小包及大麻捲菸1支(毛重共 0.5公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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