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簡,302,2011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慶成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歐慶成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侵占所撿拾之手機,增加被害人尋回被害財物之困難性,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罪手段平和,犯罪惡性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郁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