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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EH KRAIS.
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YEH KRAISON共同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汪禺杏」國民身分證上「YEH KRAISON」照片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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