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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儀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儀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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