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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盈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盈賢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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