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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景揮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景揮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將被害人遺失之手機據為己有,使本人無法正常使用,造成不便,惟被告尚無前科,素行良善,且犯後自始即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及被告所侵占之贓物,業已發還被害人,被害人損失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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