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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黃麗緣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九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黃麗緣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傳真機、錄音機各壹台、六合彩簽單貳張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陳黃麗緣意圖營利,基於反覆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間某日起,反覆提供臺南市○○區○○路一段七0三巷十一號之三此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該處經營俗稱「六合彩」簽賭站供不特定人下注,提供如附表所示之簽賭種類,由賭客撥打電話或傳真,選擇下注之種類、數量及金額,以附表簽賭方式任意簽選下注,並核對當期由香港政府所發行之六合彩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如賭客簽中其所簽選如附表所示之簽賭種類,即可贏得以附表所示方式計算之賭金,如未簽中,簽注金額則歸陳黃麗緣所有。
陳黃麗緣即以此方式,反覆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賭博財物,藉此從中牟取利潤。
嗣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晚間六時十五分許,為警持搜索票搜索上址,在上開處所查獲陳黃麗緣所有,供六合彩賭博所用之傳真機、錄音機各一台、六合彩簽單二張,而查知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陳黃麗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搜索票、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一份。
(三)扣案傳真機、錄音機各一台、六合彩簽單二張。
三、核被告陳黃麗緣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普通賭博罪。
被告自九十九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反覆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行為,犯罪行為甚屬密集,顯見被告於行為之初基於營利之意圖為之,本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被告所為應論以「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中之「集合犯」型態,為「包括一罪」,均僅受一次之刑法評價。
又被告一行為而觸犯上述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經營六合彩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不良影響,其經營簽賭之時間尚非長期,且經營之規模尚小,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末查,扣案傳真機、錄音機各一台、六合彩簽單二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黃麗緣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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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賭博│提供│簽賭方式及│ │抽頭│
│編號│方式│簽賭│賭資金額(│輸贏依據及賭資歸屬(圖利方式) │成數│
│ │ │號碼│新臺幣) │ │備註│
├──┼──┼──┼─────┼─────────────────┼──┤
│一 │二 │01至│每簽選二個│核對當期香港政府六合彩所開出普獎六│ │
│ │星 │49 │號碼為一組│個中獎號碼為準,簽賭者所簽一組二個│ │
│ │ │ │,須繳賭資│號碼均中者,由組頭付給五百七十元之│ │
│ │ │ │十元。 │彩金;如未簽中,則賭資歸組頭贏得。│ │
│ │ │ │ │ │ │
├──┼──┼──┼─────┼─────────────────┼──┤
│ │三 │01至│每簽選三個│核對當期香港政府六合彩所開出普獎六│ │
│二 │星 │49 │號碼為一組│個中獎號碼為準,簽賭者所簽一組三個│ │
│ │ │ │,須繳賭資│號碼均中者,由組頭付給五千七百元之│ │
│ │ │ │十元。 │彩金;如未簽中,則賭資歸組頭贏得。│ │
│ │ │ │ │ │ │
├──┼──┼──┼─────┼─────────────────┼──┤
│ │四 │01至│每簽選四個│核對當期香港政府六合彩所開出普獎六│ │
│三 │星 │49 │號碼為1組 │個中獎號碼為準,簽賭者所簽一組四個│ │
│ │ │ │,須繳賭資│號碼均中者,由組頭付給七千五百元之│ │
│ │ │ │十元。 │彩金;如未簽中,則賭資歸組頭贏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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