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簡,592,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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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王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王珍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偽造之「李玉蘋」署名均沒收;

又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所示偽造之「李玉蘋」署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就事實部分將「民國98年9月18日前某日」更正為「98年1月至同年9月18日間某日」、「委由梁明德於如附表所示文件,簽立『李玉蘋』署名並盜蓋『李玉蘋』印章」。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梁明德填寫如附表所示文書,並為如附表所示簽立「李玉蘋」署名及蓋用「李玉蘋」印章,應論以間接正犯。

被告所為偽造「李玉蘋」署押、盜用印章之犯行,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所犯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未徵得其女兒李玉蘋之同意,即擅自委託不知情之梁明德於附表所示文書偽簽「李玉蘋」署名並盜蓋「李玉蘋」印文,並持該不實私文書向監理機關辦理動產抵押登記,足以生損害於李玉蘋及監理機關對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管理之正確性,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年近70歲,且其女兒李玉蘋提出陳情書,請求本院從輕判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另如附表「偽造之署押內容欄」所示偽造之「李玉蘋」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惟附表「偽造之署押內容欄」所示盜用之「李玉蘋」印文,並非偽造之印文,故不予沒收。

再被告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業於92年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其因未予深慮致犯本案,於偵查中已坦承前揭犯行,且其女李玉蘋並出具陳情書,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是本院認被告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郁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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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書名稱          │偽造之署押內容        │備註      │
├──┼─────────┼───────────┼─────┤
│1   │億寶當鋪當票      │左揭文件上持質人欄「李│99年度偵字│
│    │                  │玉蘋」簽名1枚、「李玉 │第11074號 │
│    │                  │蘋」印文3枚           │卷第14頁  │
├──┼─────────┼───────────┼─────┤
│2   │98年9月18日動產擔 │左揭文件債務人欄「李玉│上揭偵字卷│
│    │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蘋」簽名1枚、「李玉蘋 │第18頁    │
│    │登記申請書        │」印文1枚             │          │
├──┼─────────┼───────────┼─────┤
│3   │98年9月18日車輛動 │左揭文件立契約書人欄「│上揭偵字卷│
│    │產抵押契約書      │李玉蘋」簽名1枚、「李 │第19頁    │
│    │                  │玉蘋」印文2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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