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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方振順
被 告 吳盈賢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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